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簡玉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之更生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保全處分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T40X0L2;┌─────────────────────────────────────────────────┐│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4號財產所有人:簡玉芳│├─┬───────────────────────┬─┬─────┬──────┬────────┤│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桃園市│大溪區│ 田心子下田心 │1400│建│1037│公同共有1000│││││││子││││0分之109│││├───┼────┴───┴───┴──────┴─┴─────┴──────┴────────┤││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3675│桃園市大溪區田│鋼筋混│5:75.41│陽台面積10│公同共有│││││心子段下田心子│凝土造│合計:75.41│.16平方公│1分之1│││││小段1400地號│8層樓││尺;花台面││││││--------------│││積2.33平方││││││慈湖路109巷17│││公尺││││││號五樓│││││││├──┼───────┴───┴───────────┴─────┴────┴─────────┤││備考│含共有部分:田心子段下田心子小段3707建號,1752.33平方公尺;含共有部分:田心子段下田心子小││││段3708建號,214.73平方公尺│└─┴──┴────────────────────────────────────────────┘~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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