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694號債權人英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方耀慶 即玄耀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係誤載,請具狀更正『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二、債務人方耀慶即玄耀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