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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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外天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聲明第二項、第三項均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各應徵裁判費叁仟元。以上共計柒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