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3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