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34號聲請人 許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34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銀行│106年8月17日│100,000元│0000000││桂林分行│桂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