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簡秀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三六五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叁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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