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17號聲請人 林學淳 (即 陳素瑛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吳仲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0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