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5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7號原告禧至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紀建邦 (董事)住臺北市○○區○○路6段33號原告 周嗣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辰熹
謝孝昆 郭毓菱 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計畫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徐瑞晃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劉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