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52號原告 藍琨景 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有本院107年度補字第760號裁定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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