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322號債權人雲林縣北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明和 代理人 張芬芳 債務人 鄭三奇
之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3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三奇│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2500││月3日起││內者按年息2.79│││0元││││1%加一成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2.│││││││791%加二成計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三奇│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2500││月3日起││內者按年息2.79│││0元││││1%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2.791%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