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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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11號上訴人即 孫新惠 原告 孫冠鈺
孫淑媛 蔣宗華 孫偉奇 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 律師路00號7樓之5被上訴人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被告法定代理人 高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89,813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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