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0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視覺工場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叁萬玖仟捌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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