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87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捌拾肆萬壹仟參佰陸拾壹元㈡新臺幣貳拾萬參仟玖佰玖拾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02月27日向聲請人貸款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10年,期間自民國93年02月27日起至民國103年02月27日止,起按月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未按月攤還本息,本金尚欠新臺幣捌拾肆萬壹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98年0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0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貸款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10年,期間自民國95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14日止,起按月攤還本息。
詎債務人未按月攤還本息,本金尚欠新臺幣貳拾萬參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98年0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487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841361││1月27日起││九九五│││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203990││2月14日起││七七一│││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41361││2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3990││3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