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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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昇融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昇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昇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以112年度聲字第2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30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核准假釋文號: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305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蘇寬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