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介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冠燁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7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