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 陳怡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美術館間請求給付扣押款(履約保證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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