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台財訴字第097005004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惠欽
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幸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