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弘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弘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