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15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