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713號
上 訴 人  吳進福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韻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6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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