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複代理人 曾朝毅
被 告 陳書湛 即 唐書翰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296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1月7日下午2時5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日下
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二年
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麗靜
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