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48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 顏志勝 」?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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