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竊盜案件,經本院各判處三年六月、七月,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確定,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十四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以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