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17號聲請人全民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林佩儀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在「臺北市○○區○○路102之1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應屬本件之管轄法院,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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