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向被告索賠因訴訟所花費精神、時間之損害賠償,然未陳明請求賠償之數額,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二月九日到庭接受訊問,該通知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已寄存送達於原告,然原告亦未到庭,致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暫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核定其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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