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六號
聲請人台南縣學甲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叁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二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因相對人甲○○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三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甲○○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家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八千六百一十九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在內│├─────────────┼─────────────┼──────────┤│第一審郵票費用│五百四十五元│已退郵八百四十九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共計│九千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