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茂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零壹佰玖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八五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FO
附表┌────────┬─────────────┬──────────────┐│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玖仟元││├────────┼─────────────┼──────────────┤│第一審送達費│肆佰柒拾陸元│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退還雙掛││││號郵票六份(一份三十四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肆拾伍元│││裁判費│││├────────┼─────────────┼──────────────┤│第一審公示送達│伍佰元│││登報費│││├────────┼─────────────┼──────────────┤│本件程序費用│壹佰柒拾元││├────────┼─────────────┼──────────────┤│合計│壹拾柒萬零壹佰玖拾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