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16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王又陞 債務人王 江松 債務人 何素 真
一、債務人王又陞、 王江松 、 何素真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又陞前就讀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邀同債務人王江松、何素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42,92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又陞自民國108年03月1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40,00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江松、何素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1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又陞、王│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140,00│江松、何素│2月15日起│7月07日止│一五│││8元│真├──────┼──────┼───────┤││││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7月08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又陞、王│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0,00│江松、何素│3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真│││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