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婚字第498號原告 彭鼎宸 被告 彭莉娜 LIN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為印尼國人民,前因工作關係入境來台,兩造在苗栗縣竹南鎮被告原來的工作地認識,被告簽證到期後,兩造一起回印尼結婚,並約定婚後要在原告於台灣之戶籍住所地共同生活,民國97年5月7日在印尼登記結婚之後,被告說她家裡欠錢,需要工作,原告原本建議說來臺灣工作會更好,但不為被告所接受,又說家人捨不得她來臺灣,說晚一點再來臺灣,於是原告就隻身先回臺灣,被告另外再擇期辦簽證。同年7月間,原告再赴印尼找被告,那時候面談也通過了,被告的簽證也准了,然被告仍堅稱她尚有一點事待辦,要原告先回臺灣,豈知被告迄今一直拒不入境來台,幾經原告催促無著,原告甚至表明說要帶機票過去帶被告來台,被告也不讓原告過去。漸漸的,被告就失去聯絡,電話也打不通,寫信也不回,迄今失去聯絡已逾一年。
被告於與原告結婚後,竟一再藉詞拒不入境來台與原告共同生活,迄今已近三載,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之中,且二人自結婚之後迄無夫妻生活,堪謂有名無實,形同陌路,兩造間之婚姻關係已存有無法維持之重大事由。爰提出戶籍謄本、結婚證書影本(中、英文版各一份)、被告護照節本影本等為證,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⑴、按配偶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其離婚之原因事實,
應依中華民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雖為印尼國人,但原告為中華民國國民,則本件兩造離婚之原因事實,自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有關之規定,先予敘明。
⑵、原告主張兩造現仍係夫妻以及兩造間存有上揭無法繼續
維持婚姻關係之事由,有其提出之戶籍謄本、結婚證書影本(中、英文版各一份)、被告護照節本影本等附卷可證。此外,經本院依職權(網路)查詢被告入出境紀錄結果,被告確於民國95年6月7日入境,並於民國97年4月11日出境,出境後迄今俱無再入境台灣之紀錄,有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在卷足憑,核與原告所述情節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送達通知,未到場抗辯,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為否認。是依上列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⑶、次按有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定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同法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一方請求離婚,如雙方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參照我國最高法院民國95年度民事庭第5次會議決議、同院88年度台上字第1515號判決意旨以及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89年11月1日法律座談會結論);又此之所定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而得請求離婚之重大事由,主要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臻無法回復之望為判斷標準,且此判斷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來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經查兩造間之異國婚姻關係,因被告於結婚後,一直藉詞不依約入境來台與原告履行夫妻之共同生活義務,導致將近三年來,夫妻長期的有名無實,於客觀上可認任何人倘處於此相同情狀下,均有喪失維持婚姻意願之程度,而符合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依上列之析述,原告亦難認有何可歸責之原因。準此,原告依據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告之離婚請求既經本院准許如上述,則其餘依據同法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另為之離婚競合請求,即毋庸再逐為審酌,附此說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第2審裁判費),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許家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