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清華網路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曾晴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清華網路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故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又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屬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其變更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而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此觀民法第60條第2項、第61條至第63條、第65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等規定自明(司法院86年11月13日秘臺廳民三字第21392號函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財團法人清華網路文教基金會為增加對於弱勢團體之協助與關懷、提昇基金會服務範疇,故重新修訂捐助章程,新增服務項目,俾使更能落實基金會成立之目的,爰依法請求裁定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清華網路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改對照表、修正前後之財團法人清華網路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財團法人清華網路文教基金會第三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及第三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本件之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清華網路文教基金會,即以財團法人本人為聲請,並非民法第62條所定之主管機關、檢察官、財團法人之利害關係人或為同法第63條所定之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董事,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已有未合。再者,本件財團法人清華網路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條文」欄所示之補充變更,均屬財團法人增訂業務範圍之補充變更,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書記官林欣宜附表:
┌───────────┬───────────┬──────────┐│原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條文│說明│├───────────┼───────────┼──────────┤│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條第二項:│新增本會舉辦訓練營之││舉辦有關網路教育、文化│舉辦網路教育、文化及關│對象「關懷弱勢團體」││之訓練營、研討會、研習│懷弱勢族群團體之訓練營│。││會等各項活動。│、研討會、研習會等各項││││活動。││├───────────┼───────────┼──────────┤│第二條第九項:│第二條第九項:│1、擴大修改本會處理││其它與提昇網路文化有關│其它與提昇網路教育、文│業務對象為網路文││之業務。│化及關懷弱勢族群有關之│化部分,提昇網路│││業務。│教育與文化。││││2、新增本會處理業務││││對象「關懷弱勢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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