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5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詹書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