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易字第43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柯顯卿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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