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07號原告淞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41,468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8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正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