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21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坤億冷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賢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坤億冷氣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依本件退票理由單所示,提示日為99年1月14日,而非如附表所示之98年11月20日)。
二、相對人坤億冷氣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