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75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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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7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759號原告特堅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台財訴字第096004183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莊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