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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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300號聲請人 容徐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翁宣鎔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翁宣鎔(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鎮○○里○○路○○巷○○號)為聲請人之先父 徐新利 共有土地之共有人,於97年3月16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爰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債權人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25號民事裁定選任 陳誌隆陳志賢 (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其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本院既已選任陳誌隆即陳志賢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即無再重覆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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