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顧浩明 訴訟代理人姜萍律師被告 陳調銘
吳信達 順銅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兼上一人 陳怡君 法定代理人被告 黃有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12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