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555號聲請人江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媚 上聲請人江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
二、承上,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據號碼及金額等票據明細資料(台端所附之報案證明書未載明任何相關資料亦未提及係因票據遺失而辦理報案手續)。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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