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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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6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拾貳萬伍仟玖佰參拾陸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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