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朱振霖 被告 吳進益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基簡字第19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進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朱振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美玲
法官李謀榮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