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成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就本確定判決(98年度建上易字第09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肆萬壹仟柒佰零捌元,應徵裁判費貳萬零陸拾貳元,惟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浦傑法官張世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秋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