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3年上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律師右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一六號),提起上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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