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37號
原   告 楷林藝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梅堂產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384元,應繳裁
   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3,1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份、被告金梅堂產業有限公司登
   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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