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8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8536號聲請人 蔡榮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邢若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所為簽發本票之行為業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相關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8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8536號聲請人 蔡榮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邢若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所為簽發本票之行為業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相關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