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7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丁○○、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丁○○、乙○○於申請信用卡附卡時是否業已成年或已婚。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