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核字第134號債權人臺南縣七股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理由欄第三、四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南縣七股鄉農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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