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0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 律師
何豐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