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8號上訴人 邱瀚榕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年10月9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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