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9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9歲
(指定辯護人葉文博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31條第2項之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蔡欣怡法官馮俊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