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乃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乃豪犯如附表所示貳拾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乃豪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犯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5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2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5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22至2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24至2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等節,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並審酌各次犯行之時間,依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之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末前述各罪因定執行刑結果,已均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沈佳螢附表: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侵入住宅竊│有期徒刑7月│109.3.2│本院109年度│109.7.13│本院109年度│109.8.23│││盜│││審易字第226││審易字第226│││││││、499、810││、499、810│││││││號││號││├─┼─────┼───────┼──────┼──────┼─────┼──────┼─────┤│2│侵入住宅竊│有期徒刑7月│109.3.2│本院109年度│109.7.13│本院109年度│109.8.23│││盜│││審易字第226││審易字第226│││││││、499、810││、499、810│││││││號││號││├─┼─────┼───────┼──────┼──────┼─────┼──────┼─────┤│3│毀壞門窗侵│有期徒刑8月│108.10.28│本院109年度│109.7.13│本院109年度│109.8.23│││入住宅竊盜│││審易字第226││審易字第226│││││││、499、810││、499、810│││││││號││號││├─┼─────┼───────┼──────┼──────┼─────┼──────┼─────┤│4│攜帶兇器毀│有期徒刑8月│108.12.29│本院109年度│109.7.13│本院109年度│109.8.23│││壞門窗竊盜│││審易字第226││審易字第226│││││││、499、810││、499、810│││││││號││號││├─┼─────┼───────┼──────┼──────┼─────┼──────┼─────┤│5│毀越門窗侵│有期徒刑8月│109.2.19│本院109年度│109.7.13│本院109年度│109.8.23│││入住宅竊盜│││審易字第226││審易字第226│││││││、499、810││、499、810│││││││號││號││├─┼─────┼───────┼──────┼──────┼─────┼──────┼─────┤│6│毀壞門窗侵│有期徒刑8月│109.2.24│本院109年度│109.7.13│本院109年度│109.8.23│││入住宅竊盜│││審易字第226││審易字第226│││││││、499、810││、499、810│││││││號││號││├─┼─────┼───────┼──────┼──────┼─────┼──────┼─────┤│7│毀壞門窗侵│有期徒刑8月│109.3.6│本院109年度│109.7.13│本院109年度│109.8.23│││入住宅竊盜│││審易字第226││審易字第226│││││││、499、810││、499、810│││││││號││號││├─┼─────┼───────┼──────┼──────┼─────┼──────┼─────┤│8│攜帶兇器毀│有期徒刑9月│108.10.24│本院109年度│109.7.13│本院109年度│109.8.23│││壞門窗侵入│││審易字第226││審易字第226││││住宅竊盜│││、499、810││、499、810│││││││號││號││├─┼─────┼───────┼──────┼──────┼─────┼──────┼─────┤│9│攜帶兇器毀│有期徒刑9月│108.11.11│本院109年度│109.7.13│本院109年度│109.8.23│││壞門窗侵入│││審易字第226││審易字第226││││住宅竊盜│││、499、810││、499、810│││││││號││號││├─┼─────┼───────┼──────┼──────┼─────┼──────┼─────┤│10│攜帶兇器毀│有期徒刑9月│108.11.21│本院109年度│109.7.13│本院109年度│109.8.23│││壞門窗侵入│││審易字第226││審易字第226││││住宅竊盜│││、499、810││、499、810│││││││號││號││├─┼─────┼───────┼──────┼──────┼─────┼──────┼─────┤│11│攜帶兇器毀│有期徒刑9月│109.3.6│本院109年度│109.7.13│本院109年度│109.8.23│││壞門窗侵入│││審易字第226││審易字第226││││住宅竊盜│││、499、810││、499、810│││││││號││號││├─┼─────┼───────┼──────┼──────┼─────┼──────┼─────┤│12│施用第二級│有期徒刑6月,│108年11月4│本院109年度│109.7.13│本院109年度│109.8.23│││毒品│如易科罰金,以│日上午9時5│審易字第226││審易字第226│││││新臺幣1,000元│分許採尿回溯│、499、810││、499、810│││││折算1日│120小時內之│號││號││││││某時│││││├─┼─────┼───────┼──────┼──────┼─────┼──────┼─────┤│13│竊盜│有期徒刑4月,│108.10.4│本院109年度│109.7.13│本院109年度│109.8.23││││如易科罰金,以││審易字第226││審易字第226│││││新臺幣1,000元││、499、810││、499、810│││││折算1日││號││號││├─┼─────┼───────┼──────┼──────┼─────┼──────┼─────┤│14│竊盜│有期徒刑4月,│108.12.25│本院109年度│109.7.13│本院109年度│109.8.23││││如易科罰金,以││審易字第226││審易字第226│││││新臺幣1,000元││、499、810││、499、810│││││折算1日││號││號││├─┼─────┼───────┼──────┼──────┼─────┼──────┼─────┤│15│傷害│有期徒刑6月,│108.11.4│本院109年度│109.7.13│本院109年度│109.8.25││││如易科罰金,以││審訴字第483│(聲請書誤│審訴字第483│││││新臺幣1,000元││號│載為109.10│號│││││折算1日│││.26)│││├─┼─────┼───────┼──────┼──────┼─────┼──────┼─────┤│16│妨害公眾往│有期徒刑4月,│108.11.4│本院109年度│109.7.13│本院109年度│109.8.25│││來安全│如易科罰金,以││審訴字第483│(聲請書誤│審訴字第483│││││新臺幣1,000元││號│載為109.10│號│││││折算1日│││.26)│││├─┼─────┼───────┼──────┼──────┼─────┼──────┼─────┤│17│攜帶兇器毀│有期徒刑9月│109.3.19│橋頭地院109│109.10.13│橋頭地院109│109.11.11│││越門扇侵入│││年度審易字第││年度審易字第││││住宅竊盜│││487號││487號││├─┼─────┼───────┼──────┼──────┼─────┼──────┼─────┤│18│竊盜│有期徒刑4月,│109.5.23│本院109年度│109.11.25│本院109年度│109.12.30││││如易科罰金,以││簡字第3104號││簡字第3104號│││││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9│攜帶兇器毀│有期徒刑10月│109.6.13│臺南地院109│109.10.21│臺南地院109│109.11.24│││壞安全設備│││年度易字第10││年度易字第10││││侵入住宅竊│││95號││95號││││盜│││││││├─┼─────┼───────┼──────┼──────┼─────┼──────┼─────┤│20│侵入住宅竊│有期徒刑8月│109.4.22│屏東地院109│109.12.30│屏東地院109│110.2.9│││盜│││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6號││6號││├─┼─────┼───────┼──────┼──────┼─────┼──────┼─────┤│21│毀壞門窗侵│有期徒刑9月│109.6.29│本院109年度│109.12.16│本院109年度│110.1.20│││入住宅竊盜│││審易字第1531││審易字第1531│││││││號││號││├─┼─────┼───────┼──────┼──────┼─────┼──────┼─────┤│22│肇事致人傷│有期徒刑1年2│109.5.4│本院109年度│110.1.20│本院109年度│110.2.18│││害逃逸│月││審交訴字第22││審交訴字第22│││││││5號││5號││├─┼─────┼───────┼──────┼──────┼─────┼──────┼─────┤│23│肇事致人傷│有期徒刑1年1│109.3.25│本院109年度│110.1.20│本院109年度│110.2.18│││害逃逸│月││審交訴字第22││審交訴字第22│││││││5號││5號││├─┼─────┼───────┼──────┼──────┼─────┼──────┼─────┤│24│無駕駛執照│有期徒刑4月,│109.5.4│本院109年度│110.1.20│本院109年度│110.2.18│││駕車因過失│如易科罰金,以││審交訴字第22││審交訴字第22││││傷害人│新臺幣1,000元││5號││5號│││││折算1日││││││├─┼─────┼───────┼──────┼──────┼─────┼──────┼─────┤│25│無駕駛執照│有期徒刑3月,│109.3.25│本院109年度│110.1.20│本院109年度│110.2.18│││駕車因過失│如易科罰金,以││審交訴字第22││審交訴字第22││││傷害人│新臺幣1,000元││5號││5號│││││折算1日││││││├─┴─────┴───────┴──────┴──────┴─────┴──────┴─────┤│備註:││①編號1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②編號12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③編號15至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④編號22至2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⑤編號24至2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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